1、水质:集中工程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相关规定;分散工程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、无异色异味、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为基本达标。
2、水量:我市农村人口每人每天用水量不少于35升(70斤,约两桶水)。
3、用水方便程度:人力取水(挑水、提水)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,或往返走路不超过800米,爬高或者下坡不超过80米为基本达标。
4、供水保证率:达到90%,按照每年365天计,无水用的时间不超过36天(不超过10%)。
牵头单位:县水利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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